由于美元持续强势, 很多海外人士都打算在美国投资。可是, 美国作为一个"万万税"的地方, 买了什么卖了什么, 都可能会从中收税。特别是在财富传承上, 海外人要把资产转移给到合法继承人, 只要是有形资产并超过6万的话, 那超过的部分就要交40%的遗产税。而且, 没有立遗嘱的话, 财产所有权都要在遗产认证法院上进行分配。有见及此, 很多海外人士都设立信托保护财产, 其中, 外国委托人信托(FGT)是比较热门的。


FGT是什么及作用?

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简称FGT), 是国税局允许非美国税务居民成立信托, 并由委托人控制该信托。而受托人多是美国持牌信托公司, 方便为非美税务居民的管理和保护资产,  并达到隐私和税务中立身份。 FGT的管理费会参考信托资产的金额,一般是信托资产的0.5% - 1%,资产愈多则管理费愈低。


而且, 美国没有签署CRS,因此非美国税务居民设立的FGT可以为其资产提供很好的隐私性。 FGT里的资产可以是银行存款、有限公司股权、房地产、各类基金、股票、黄金、艺术品和古董等。


非美国税务居民设立美国FGT信托,通过信托购买寿险,并将信托作为保险的受益人,而非直接在保单受益人写上子女家人的名字。利用信托管理保单、身故赔偿金以及其他类型的资产,避免了遗嘱公证、以及大笔现金到手造成孩子挥霍消费的情况。


设立FGT 需要考虑什么?


  1. 委托人是否打算移民美国?

    由于FGT要求信托设立人需要保持非美国税务居民身份, 所以委托人如果未来5年内有移民美国的计划, 可能需要考虑其他的资产配置方案。

  2. 委托人去世后的税务处理问题
    FGT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 是的税收筹划效果只能在委托人在世的期间适用。当委托人去世后,如果信托里有美籍受益人的话, 将会就其所分配到的信托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信托收入不在当年分配,而延迟至未来年度分配给美籍受益人,美籍受益人还需要基于收入累积的时间交纳数额不等的利息或者罚息。

    因此,要解决这个情况,通常会提前成立一支备用美国信托,当委托人去世后,将该美籍受益人能分配到的信托财产放进去备用美国信托,这样会避免一部分的税务问题。

  3. 可撤销信托
    要构成FGT, 其信托须为“可撤销信托 (revocable Trust)”,且必须保留委托人对信托资产的实质控制权。也因如此,FGT所取得的收入将被视为委托人的收入,从而导致委托人有可能需要依照其住所地的法律缴税。所以在设立FGT架构之前,委托人可能需要就税务筹划功能和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之间做出一个合理的权衡或取舍。

  4. 外汇问题
    如果在中国境内信托向美籍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所分配的现金能否顺利汇出境外对于美籍受益人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外汇问题上,  要注意:

  • 以何种名目对外汇出

  • 是否有5万美元的限额

  • 是否需要完税


目前,当境内家族信托仅向外籍受益人的境内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并不需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外籍受益人自行决定是否以及何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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